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轮胎故障鉴定标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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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。

2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。

3、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汽车轮胎方面的国家标准。

     GB 9743 《轿车轮胎》           GB 9744 《载重汽车轮胎》   

     GB/T 2978《轿车轮胎系列》    GB 9768 《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》等      

4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。

         HG/T 2177《轮胎外观质量》

5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轮胎理赔技术规范。

         SB/T 10468.2—2012《轮胎理赔技术规范》

6、企业标准:无国家标准的,执行企业标准。





1、轮胎制造方和销售方销售的轮胎必须符合国家标准(行业标准或企业标

准必须高于国家标准)。销售的轮胎必须通过国家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,轮

胎上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“CCC”标记。使用方在购买后发现有不符合

上述标准的轮胎可以理赔。

2、标识有本公司制造序列胎号(条码)的轮胎,自生产之日起三年内或售

出之日起一年内(以购买发票为准),因轮胎制造工艺和材料缺陷造成质量

问题的轮胎,能够享受理赔服务。在此期限到期之后,所有承诺的责任均告

失效。

3、对轮胎外观质量问题(国家标准允许的除外),在不影响使用价值,不

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,制造方(或销售方)可与使用方协调解决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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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不按照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,因使用不当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不

予理赔。

2、胎冠剩余花纹深度不足新胎设计花纹深度的50%(含50%)以上,属

于使用后期的轮胎不予理赔。

5、伪造质量缺陷、标识、层级的轮胎一律不予理赔。

6、使用方修补过的轮胎不能理赔。






1、部件粘合不牢引起的冠空、肩空、肩泡、侧空、侧泡、脱接头、脱层。

2、松散、漏铜、与橡胶粘合不牢,或俩胎圈严重错位引起的胎圈空、胎圈

爆。

3、因帘线层排列松散、劈缝,充气后引起的肩鼓、侧鼓。

4、因缺胶引起的胎侧裂口、胎里帘线外露。

5、因设计、配方、工艺等原因,引起的胎冠露丝、胎冠胶起层、花纹圆角、

花纹沟基部周向裂、胎圈裂。

6、因轮胎欠硫引起的胎冠早起严重磨损。

7、胎内有杂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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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存放不当

◎油类、易燃品、化学腐蚀品混放,造成轮胎发粘软化。

◎长期露天堆放、阳光直射、雨淋,引起的轮胎老化。

◎堆放不当引起的轮胎变形。

2、装配不当

◎轮胎安装时,用强力硬撬造成胎圈变形、损坏。

◎轮胎和轮辋装配不当,或轮辋变形,锈蚀造成磨胎圈、烧胎圈。

3、充气不当

◎气压过低,使轮胎变形大,胎温急剧升高,胎体变软,造成胎面异常磨损,

胎里帘布松散、断裂、冠空、肩空、肩裂、肩泡、脱层或者胎体碾坏

◎气压过高,是轮胎帘线受力增大,抗屈挠性能下降,造成磨冠、冠爆、胎

面异常磨损。

◎气压高低不一,并装轮胎一条气压高,一条气压低造成单胎超载损坏。

4、超载和负荷不均

◎轮胎超载,造成胎面异常磨损,胎冠或胎侧爆破,肩空,胎里帘线松散、

断裂、胎圈爆、胎圈折断。

◎负荷不均,造成胎面磨损不均。

5、使用和保养不当

◎车况不良(如车辆前束角、外倾角之间调整不当等)引起的轮胎偏磨,不

规则磨损或随之发生的轮胎损伤。

◎轮胎未定期换位,轴距偏差过大,造成胎面异常磨损。

◎不同结构、花纹轮胎混装,造成轮胎损坏。

◎各种轮胎均有时速限制,超速行驶造成轮胎损坏。

◎因行驶不当,因轮胎撞击其他物体,造成各种冠爆、管刺穿、肩爆、侧爆

、花纹沟裂。

◎在甲乙丙级以外的路面,如便道、矿区等路面条件差的地方使用,造成轮

胎胎冠啃坏、冠划伤、冠刺伤、花纹够局部开裂、肩外伤或侧外伤。(轿车

轮胎也有类似情形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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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汽车轮胎理赔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,提高业务能力,根据本岗位的工作

标准和职责权限,做秉公办事、依法办事、实事求是、认真仔细的做好轮

胎理赔工作。

2、汽车轮胎理赔员必须从事轮胎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,并经过有关部门和

机构的专业培训,取得证书,才能上岗。

3、为了方便理赔、及时理赔,制造方可以委托销售代理轮胎理赔业务,但

代理人也应经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培训,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制造方

的委托书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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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不该理赔的轮胎给与理赔。 

2、应该收取轮胎磨损费的不收或少收。        

3、虚假广告、虚假承诺。 

4、轮胎制造方和销售方都应加强自律,反对不正当竞争。



1、对轮胎的早起损坏的原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如属制造问题的则由制

造方承担责任,如属使用不当问题的则由使用方承担责任,如属双方都有问

题的,则应根据鉴定结果各自承担相应责任。

2、因制造质量引起轮胎早起损坏,并由此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使用方

有权向制造方(或销售方)要求赔偿。

3、因使用不当引起的轮胎早起损坏,并由此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制造

方(销售方)不承担责任,并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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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使用方在购买轮胎后未使用前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即可调换新胎;

2、使用方在购买轮胎后使用时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即可调换新胎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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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使用方在购买轮胎时,制造方(或销售方)有义务向使用方介绍轮胎的

正确使用和保养知识,提供轮胎品质保证卡。使用方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现

有质量问题的,可以向制造方(或销售方)的售后服务部门提出理赔申请。

使用方在提出理赔申请时,必须提供购货发票,填写待检轮胎登记表。

2、制造方(或销售方)的售后服务部门要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,在接到

使用方提出的理赔申请后,要派出轮胎理赔员进行鉴定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

如属制造方质量问题,要尽快理赔。如属使用方责任问题的,则不予理赔,

但必须出具鉴定书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。

3、当制造方、销售方、使用方之间发生争议时,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:

双方协商;

如果双方协商不成,可提请有关部门(国家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、

技术监督局、消费者协会)进行调解或仲裁。上诉法院。法院可委托法定的、

具备检测手段和能力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鉴定,也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

鉴定。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出的鉴定为最终鉴定。

4、已办理理赔手续的有质量问题的轮胎必须割取商标;回收轮胎或者破坏

轮胎;经鉴定不予理赔的轮胎也必须做上标记,防止重复理赔。

5、为做好轮胎理赔工作,制造方(或销售方)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实

施细则。





本办法如有与现存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冲突的,应执行现有法律、法规、

标准。

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。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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