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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。 2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。 3、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汽车轮胎方面的国家标准。 GB 9743 《轿车轮胎》 GB 9744 《载重汽车轮胎》 GB/T 2978《轿车轮胎系列》 GB 9768 《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》等 4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。 HG/T 2177《轮胎外观质量》 5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轮胎理赔技术规范。 SB/T 10468.2—2012《轮胎理赔技术规范》 6、企业标准:无国家标准的,执行企业标准。 | 1、轮胎制造方和销售方销售的轮胎必须符合国家标准(行业标准或企业标 准必须高于国家标准)。销售的轮胎必须通过国家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,轮 胎上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“CCC”标记。使用方在购买后发现有不符合 上述标准的轮胎可以理赔。 2、标识有本公司制造序列胎号(条码)的轮胎,自生产之日起三年内或售 出之日起一年内(以购买发票为准),因轮胎制造工艺和材料缺陷造成质量 问题的轮胎,能够享受理赔服务。在此期限到期之后,所有承诺的责任均告 失效。 3、对轮胎外观质量问题(国家标准允许的除外),在不影响使用价值,不 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,制造方(或销售方)可与使用方协调解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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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不按照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,因使用不当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不 予理赔。 2、胎冠剩余花纹深度不足新胎设计花纹深度的50%(含50%)以上,属 于使用后期的轮胎不予理赔。 5、伪造质量缺陷、标识、层级的轮胎一律不予理赔。 6、使用方修补过的轮胎不能理赔。 | 1、部件粘合不牢引起的冠空、肩空、肩泡、侧空、侧泡、脱接头、脱层。 2、松散、漏铜、与橡胶粘合不牢,或俩胎圈严重错位引起的胎圈空、胎圈 爆。 3、因帘线层排列松散、劈缝,充气后引起的肩鼓、侧鼓。 4、因缺胶引起的胎侧裂口、胎里帘线外露。 5、因设计、配方、工艺等原因,引起的胎冠露丝、胎冠胶起层、花纹圆角、 花纹沟基部周向裂、胎圈裂。 6、因轮胎欠硫引起的胎冠早起严重磨损。 7、胎内有杂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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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存放不当 ◎油类、易燃品、化学腐蚀品混放,造成轮胎发粘软化。 ◎长期露天堆放、阳光直射、雨淋,引起的轮胎老化。 ◎堆放不当引起的轮胎变形。 2、装配不当 ◎轮胎安装时,用强力硬撬造成胎圈变形、损坏。 ◎轮胎和轮辋装配不当,或轮辋变形,锈蚀造成磨胎圈、烧胎圈。 3、充气不当 ◎气压过低,使轮胎变形大,胎温急剧升高,胎体变软,造成胎面异常磨损, 胎里帘布松散、断裂、冠空、肩空、肩裂、肩泡、脱层或者胎体碾坏 ◎气压过高,是轮胎帘线受力增大,抗屈挠性能下降,造成磨冠、冠爆、胎 面异常磨损。 ◎气压高低不一,并装轮胎一条气压高,一条气压低造成单胎超载损坏。 4、超载和负荷不均 ◎轮胎超载,造成胎面异常磨损,胎冠或胎侧爆破,肩空,胎里帘线松散、 断裂、胎圈爆、胎圈折断。 ◎负荷不均,造成胎面磨损不均。 5、使用和保养不当 ◎车况不良(如车辆前束角、外倾角之间调整不当等)引起的轮胎偏磨,不 规则磨损或随之发生的轮胎损伤。 ◎轮胎未定期换位,轴距偏差过大,造成胎面异常磨损。 ◎不同结构、花纹轮胎混装,造成轮胎损坏。 ◎各种轮胎均有时速限制,超速行驶造成轮胎损坏。 ◎因行驶不当,因轮胎撞击其他物体,造成各种冠爆、管刺穿、肩爆、侧爆 、花纹沟裂。 ◎在甲乙丙级以外的路面,如便道、矿区等路面条件差的地方使用,造成轮 胎胎冠啃坏、冠划伤、冠刺伤、花纹够局部开裂、肩外伤或侧外伤。(轿车 轮胎也有类似情形) 1、汽车轮胎理赔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,提高业务能力,根据本岗位的工作 标准和职责权限,做秉公办事、依法办事、实事求是、认真仔细的做好轮 胎理赔工作。 2、汽车轮胎理赔员必须从事轮胎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,并经过有关部门和 机构的专业培训,取得证书,才能上岗。 3、为了方便理赔、及时理赔,制造方可以委托销售代理轮胎理赔业务,但 代理人也应经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培训,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制造方 的委托书。 1、不该理赔的轮胎给与理赔。 2、应该收取轮胎磨损费的不收或少收。 3、虚假广告、虚假承诺。 4、轮胎制造方和销售方都应加强自律,反对不正当竞争。 | 1、对轮胎的早起损坏的原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如属制造问题的则由制 造方承担责任,如属使用不当问题的则由使用方承担责任,如属双方都有问 题的,则应根据鉴定结果各自承担相应责任。 2、因制造质量引起轮胎早起损坏,并由此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使用方 有权向制造方(或销售方)要求赔偿。 3、因使用不当引起的轮胎早起损坏,并由此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制造 方(销售方)不承担责任,并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。 1、使用方在购买轮胎后未使用前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即可调换新胎; 2、使用方在购买轮胎后使用时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即可调换新胎。 1、使用方在购买轮胎时,制造方(或销售方)有义务向使用方介绍轮胎的 正确使用和保养知识,提供轮胎品质保证卡。使用方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现 有质量问题的,可以向制造方(或销售方)的售后服务部门提出理赔申请。 使用方在提出理赔申请时,必须提供购货发票,填写待检轮胎登记表。 2、制造方(或销售方)的售后服务部门要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,在接到 使用方提出的理赔申请后,要派出轮胎理赔员进行鉴定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 如属制造方质量问题,要尽快理赔。如属使用方责任问题的,则不予理赔, 但必须出具鉴定书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。 3、当制造方、销售方、使用方之间发生争议时,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: 双方协商;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,可提请有关部门(国家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、 技术监督局、消费者协会)进行调解或仲裁。上诉法院。法院可委托法定的、 具备检测手段和能力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鉴定,也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 鉴定。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出的鉴定为最终鉴定。 4、已办理理赔手续的有质量问题的轮胎必须割取商标;回收轮胎或者破坏 轮胎;经鉴定不予理赔的轮胎也必须做上标记,防止重复理赔。 5、为做好轮胎理赔工作,制造方(或销售方)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实 施细则。 本办法如有与现存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冲突的,应执行现有法律、法规、 标准。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。 |